公告日期:2024-04-20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陆宇建)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及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3 年度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参加董事会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勤勉尽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表: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7 7 0 0 否
本人对各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查验,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主动了解、获取作
出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及资料,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2023年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就以下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 2023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人对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经审核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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