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英飞特资讯
2024-04-23 21: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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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所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也不意味着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具备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英飞特保证:1、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信息和说明等,并保证所有资料、信息和说明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英飞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 文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 年 7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定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授予价格为 5.567 元/股,
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本次向 13 名激励对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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