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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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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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
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开展的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公开谴责 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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