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蠡湖股份资讯
2024-03-28 1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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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者“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
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者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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