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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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9: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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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要求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或者深交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四)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五)深交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交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深交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交所问询并按深交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深交所的约见谈话。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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