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稳健、
持续发展,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
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且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担任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七)负责法律法规、深交所的规定、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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