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
保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
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所属控股公司提供担
保视同对外担保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公司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及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公司实施担保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担保责
任或落实反担保措施。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受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
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的财务报表,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三)主合同(金额、种类、期限)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及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六)是否存在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或尚待执行的判决、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和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财务资产部是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决定担保
前,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并出具意见明确的书面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