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运达股份资讯
2024-04-18 20: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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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9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相关原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
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
露: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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