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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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20: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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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9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一名;设
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两名;设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
括独立董事两名;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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