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慎重审议董事会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提案,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致力于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现就独立董事 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 年度,本人认真审议了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2023 年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 3
会召开次数
本报告期应参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加董事会次数 席董事 出席董事会 事会次数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会次数 次数 数 事会会议
3 0 3 0 0 否
2023 年度,本人对历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 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本人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0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 2023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核查后,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在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2020-2022 年)》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和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3、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
尽责,能客观、公正、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相关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发挥了较好
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控制提供保证,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
未发现公司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5、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
薪酬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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