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管理、财务、金融或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 25 周岁的自然人;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36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签字,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四)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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