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
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第(十八)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董事人数不足 5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安徽证监局和深交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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