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
艾可蓝资讯
2024-04-23 17: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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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拟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
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涉及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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