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艾可蓝资讯
2024-04-23 17: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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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或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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