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根据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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