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3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基本行为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 1/3。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
(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意见;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职责;
(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有异议的应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六)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因公、私事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必须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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