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4月)
浙江力诺资讯
2024-04-21 15: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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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2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若无国家定价,适用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家定价:包括国家价格标准和行业价格标准。

(四)市场价格: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五)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六)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具体范围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和关联人员的判断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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