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业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简称《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就聘任龚志坚先生为本行业务总监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关于聘任龚志坚先生为本行业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审核龚志坚先生简历,不存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规定不得担任业务总监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同意聘任龚志坚先生为本行业务总监。
独立董事:曲新久 温秋菊 宋焕政
杨志威 程凤朝 刘寒星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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