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日照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日照港资讯
2024-04-26 17: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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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上就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客观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等;

(五)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当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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