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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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23: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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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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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2〕 0158 号
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金松,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 公司无法
在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公司在股票终止上市前,未
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
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
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的重要依据。年度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
大影响,历来为股东、投资者及市场所关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管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在法定
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严重影响投资者全面和及时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合理预
期,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2
综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严重违
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 条、
第 5.2.1 条、第 5.2.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
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次要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金松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信
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 承担组织、推进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
等职责。其虽在临近年报披露截止日前 5 天辞职,但其在年报编制
期间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做好相关统筹安排,采取实质性措施保障
公司合理安排时间推进年报编制工作,最终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
完成年报编制和披露,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
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2019 年修订)》
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金松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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