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
东安动力资讯
2024-03-29 17: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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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30


证券简称:东安动力 证券代码:600178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3 月


目 录


目 录 ...... 1
一、释义...... 2
二、声明......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 5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7
一、释义
1.东安动力、本公司、公司:指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5.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6.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等。
7.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8.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9.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期:指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1.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2.《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公司章程》:指《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8.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东安动力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计划对东安动力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东安动力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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