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ST华仪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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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1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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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13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4-00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3)。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29 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44、45 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 号)

“当事人:张学民,男,1968 年 12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仪电气)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学民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34,725.64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12.5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99.05 万元。

华仪电气 2017 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
959.78 万元、3,729.13 万元、5.501.49 万元、4,600.77 万元和 6,258.11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
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华仪电气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张学民,同时曾担任华仪风能总经理,知悉并参与提前确认收入相关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张学民在任职期间,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学民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事前不知悉且未参与诺木洪、罗家山、渑池二期三个项目申请开票、提前确认收入事项。事后经了解,发现上述项目系上市公司华仪电气领导直接授意指使华仪风能业务部门,上述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未经申辩人签署,华仪风能财务人员受上市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项目开票后直接确认了项目收入。第二,申辩人知悉后立即向上市公司领导提示了风险,提出了整改要求,但作为职业经理人无法对抗上市公司领导的影响,最终未能完成整改。综上,张学民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2017 年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发生时,张学民时任华仪电气副总经理、华仪风能总经理,案涉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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