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泰豪科技资讯
2024-04-12 18: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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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3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03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泰豪科技”)之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电源”)为本案原告;

● 涉案总金额:暂无;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事项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就德塔动力不配合提供 2023 年度审计相关资料,侵害股东知情权纠纷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泰豪电源收到闽侯县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闽 0121 民初 2541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泰豪电源;

被告一:德塔动力;

被告二:朱淑华,系德塔动力原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三:肖美珠,系德塔动力会计机构负责人;

2、受理机构:闽侯县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闽侯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泰豪电源持有德塔动力 40%的股权,系德塔动力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原告有权查阅、复制被告一股东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知情权相关材料”)。

此外,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泰豪科技系上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而被告一系泰豪科技的合并财务报表企业,更应当向原告提供相关材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2022 年度,被告一均接受原告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进行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被告一 2020-2022年度审计报告。但在泰豪科技拟进行 2023 年度审计时,被告二朱淑华以回购股权为由携被告三肖美珠不予配合。

鉴于知情权相关材料由被告二和被告三实际控制,原告于 2024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先后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知情权相关材料,但被告二和被告三均不予配合,导致被告一无法向原告提供,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并严重影响了泰豪科技进行信息披露,这将严重损害泰豪科技广大股东的利益。

(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提供被告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
期间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供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和复制,查阅和复制时间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分别向原告提供被告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提供
之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交易合同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和复制,查阅和复制时间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配合被告一履行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义务;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多次尝试,德塔动力相关管理人员依然不配合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导致德塔动力 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该事项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2、对于德塔动力相关人员违反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行为,以及对于给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各级主管部门沟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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