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财务部门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由财务部门拟定变更申请报告。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必须发表意见。变更事项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十二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公司会计估计的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申请报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