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珠江股份资讯
2024-04-29 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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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加强公司与其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之间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的联络与协调,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理性投资者是否购买或者出售公司股票的决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管理职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报
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按
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职能分
工收集和管理各职能归口的重大信息,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重大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本制度,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
大信息,报告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况、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经营情况;

(三)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应当披露的交易”中的“重大
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涉及第(三)、第(四)项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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