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统筹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都应按照公司职能分工做好其职能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依法依规向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做好其主责事项的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有义务在主责事项依法公开披露时或公司股价出现异动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具体如下: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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