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进行的追究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
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
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
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二)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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