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城投资讯
2024-03-29 18: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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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6267 696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3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城投”、“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西藏城投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注册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

《公司章程》 指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象发行 股票的行为

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 指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城投

《认购邀请书》 指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认购邀请文件》

《申购报价单》 指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
购报价单》

《认购协议》 指 《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泰君安、主承销商、保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荐人(主承销商)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

二、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二)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版材料,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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