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构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体系,规范公司ESG信息披露管理,强化公司ESG自我约束机制,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国家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公司ESG信息编制、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ESG信息披露,是指反映公司在环境、社会和
治理三个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法,以及经营活动在经济、社会、环境等维度产生的影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ESG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必须确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致性。
(一) 真实性: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
据进行披露,如实反映企业客观情况;
(二) 准确性:以利益相关方的判断能力作为准确理解披露信
息的标准,内容不含有误导性陈述;
(三) 完整性:应披露对利益相关方做出价值判断和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所有信息,信息内容完整、全面具体;
(四) 一致性:使用一致的披露统计方法,使披露的信息能为
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第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
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ESG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ESG信息披露工作,对ESG
公布工作中的重大议题、工作目标、信息披露等进行讨论、评估、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ESG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ESG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是ESG信息的主要提供方,根
据ESG报告编制方案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ESG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ESG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办理ESG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
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为公司ESG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ESG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ESG报告期原则要求为一个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ESG年度报告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ESG报告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
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五条 ESG报告包括报告封面、报告说明、董事长致辞、公司
简介、ESG绩效披露、ESG实践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ESG绩效及实践的披露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方面:
(一) 环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管理、污染防控、绿色运营、
生态保护等;
(二) 社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权益、权益人、社会责任、
公益事业、乡村振兴等;
(三) 治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ESG体系、党建引领、
廉洁合规、投资者管理、安全运营等。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ESG
报告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ESG 信息收集、编制和披露
第十八条 ESG报告编制主要参照以下编制原则:
(一) 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
Standards);
(二) 国务院国资委《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标
体系》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模板》;
(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
(CASS-ESG5.0)》;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ESG报告编制原则、公司所处港口航运业特点
以及利益相关方调研结果拟定ESG报告范围、重点披露议题和信息采集清单,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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