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SG 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对公司 ESG 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ESG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
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ESG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外部
董事 1 名。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 ESG 委员会工作,主
席和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
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 ESG 委员会委
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 ESG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
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公司中长期 ESG 发展战略和目标;
(二)识别和评估公司 ESG 相关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及后果,并提出合适的应对措施;
(三)监督和检查公司 ESG 事项相关政策、管理、绩效及工作进度,并提出相应意见;
(四)对公司开展的重大投融资事项可能涉及的 ESG 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 ESG 报告进行审批并提出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
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六)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七)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八)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2)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3)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 ESG 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
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
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
等)。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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