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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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16: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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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6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师,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事会批准;

(二)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并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
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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