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相关人员提交支出申请,根据支出金额,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财务总监审批后,提交财务部执行。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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