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物产环能资讯
2024-05-09 18:52:1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5-10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0707 号
致: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沈希律师、卢静静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 5 月 9 日 14:30 在杭州市庆春路 137 号华都大厦 8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清况的统计结果等资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08,862,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78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8,153,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