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400023
电话:(86 23)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86 23)8679 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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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4
第二节 正 文...... 5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授权 ...... 5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 5
三、结论意见 ...... 7
第三节 签署页...... 8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机电”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神驰机电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授权
2024 年 3 月 27 日,神驰机电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日, 神驰机电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 销尚需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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