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与薪酬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为:
1、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2、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经营、资产抵押或资金借贷等类别事项。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或与同一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累计金额计算。
4、公司章程第 44 条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决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
5、公司发生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超出权限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营运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拟定董事报酬和津贴标准;
(十六)决定公司的控股、参股子公司中应由公司出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根据公司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十九)审议因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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