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翠微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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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6: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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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组织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需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本委员会应于临时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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