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的财务信息和披露情况,以及与公司内审机构、外部审计的沟通,关注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
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低于委员会规定人数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等。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准备,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经营层提供的财务报告、内控运行情况等相
关信息,发表审核或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形成的委员会决议或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下设公司审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和定期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八)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提供的相关报告资料进行审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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