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辰股份: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金辰股份资讯
2024-04-25 19: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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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为了规范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
谨慎预测,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
构。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额度范围内审批外汇
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1、投融资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整理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和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国际营销中心、营销运营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国际营销中心、营销运营中心负责向投融资部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筹集及业务操作的配合。财务管理中心、国际营销中心、营销运营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业务协作责任人。

3、审计与风控管理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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