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创时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天创时尚资讯
2024-03-29 18: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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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3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21 号

粤海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510627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的法律意见

致: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

法律顾问,就《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

未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和《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

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

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

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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