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福环保: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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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8: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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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范永明)

本人范永明,作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范永明,男,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 2008 年,任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 年至今,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曾任无锡新区管委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先后担任中电集团 58 所,中航工业 614 所、无锡地铁集团等近二十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曾任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84)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645)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998)独立董事,现任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500)独立董事,无锡耐思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3 月至今担任奥福环保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召开 13 次董事会,1 次年度股东大会,本人按时出席全部
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每次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提前做好充足准备;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和广大股东利益,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 应参加 出席 以现场方式 以通讯方 缺席 应参加 出席
姓名 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式参加次 次数 次数 次数


范永 5 5 1 4 0 1 1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本人投票情况

召开会议次数 (是否反对弃权)

战略委员会 3 -- --

审计委员会 4 -- --

提名委员会 0 0 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否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2023 年度,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担任相应职务并展开相关工作。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没有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全部亲自出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述会议的情况。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和评价标准提出建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在综合考虑了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经营
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其薪酬的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认为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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