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名。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监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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