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光电:龙腾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龙腾光电资讯
2024-04-26 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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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本办法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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