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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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17: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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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57 号



──────────────────────── 关于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贾俊峰,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钟国裕,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郑 穆,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

事会秘书。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2024〕7 号、〔2024〕8 号,以下合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3 年 4 月 28 日,广东紫晶信息存储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预计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但因公司尚未聘请 2022 年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定期报告及2023 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且公司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起停牌。截至目前,公司未披露 2022 年年

度报告,并于 2023 年 7 月 7 日终止上市。综上,公司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年度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股东、投资者及市场所关注。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四个月内,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结束

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3 年 4 月 30 日为上市公司发布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者全面和及时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合理预期,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5.1.2 条、第 6.1.1 条、第 6.1.2 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

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贾俊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钟国裕,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郑穆,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推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选聘和审计工作的开展,是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

二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钟国裕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异议,贾俊峰、郑穆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其任职期间积极履职,加强制度执行过程监督,多次要

求公司尽快聘请审计机构并完成年审工作,多次跟进年度报告编制进展,公司仍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责任不应归咎于责任人。二是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主要系公司与多家审计机构沟通,均认为无法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出具标准意见,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报告存在客观阻碍因素。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时任董事长贾俊峰,时任董事、总经理钟国裕,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郑穆,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有关责任人所称已要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未能聘请到为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出具标准意见的审计机构等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对相关异议不予采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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