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镭科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臻镭科技资讯
2024-04-25 19: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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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 04037 号
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星期四)14:00 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
镇智强路 428 号云创镓谷 7 号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 428
号云创镓谷 7 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郁发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25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5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股份60,486,38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9.5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7名,代表股份49,885,764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
的32.63%;17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2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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