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2024年5月)
宏力达资讯
2024-04-25 17:33:5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和股份回购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 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条 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条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八条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