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建龙微纳资讯
2024-04-18 19: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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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9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

第四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财务总监督办,监事会监督。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一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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