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
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
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
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
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
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公司应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录并保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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