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
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规
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
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 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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