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联科技: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日联科技资讯
2024-04-28 15:38:2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9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其他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含不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七)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八)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