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联科技: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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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5: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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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其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下属部门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核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以下资信状况资料:

(一) 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 具有偿债能力;

(三) 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的。

第十四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五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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